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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销登记 2003-09-09 00:00:00 一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注销登记
(1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注销申请书》; (2)董事会决议; (3)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注册证); (4)公章; (5)其它相关文件、证件。 二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
(1)外国(地区)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; (2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 (3)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; (4)国税、地税和海关的完税证明; (5)登记证、代表证、雇员证; (6)公章; (7)债务清理完结证明; (8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三、外国(地区)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
(1)外国(地区)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; (2)《外国(地区)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 (3)项目完结报告; (4)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(5)国税、地税和海关的完税证明; (6)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(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); (7)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 (8)公章; (9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|